《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DATE: 2026-08-27 16:44: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中华政许公共、人民经济宏观调控、共和国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可法生命财产等特定活动,中华政许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人民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共和国行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可法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中华政许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人民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共和国行资质的可法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人身健康、中华政许生命财产的人民重要设备、设施、共和国行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